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委关于《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实施“一城两翼”发展战略,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4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要行业、重要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管理职责)
由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和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区经委、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推进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区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安监局负责危化企业的审核及危化当量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规土局负责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区财政根据市级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和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区级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配套和区级项目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