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三级医疗机构29所:
第六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胸科医院、第一妇婴保健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第一肺科医院、儿童医院、华东医院、同济医院。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医院)、中山医院、肿瘤医院、儿科医院、华山医院、耳鼻喉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瑞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疗中心、第一人民医院。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龙华医院、岳阳医院。
社会办公益医院1所:
上海远大心胸医院。
本区民营医院进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协、卫监所、合管中心联合制定的考核准入标准,经考核达标单位准许进入。
2.推进信息化管理
全面实施“医卡通”工程,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费用实行网上实时结算和监控,方便参合人员就诊费用及时结算,提高合作医疗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管理效能。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区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自律制度,规范新农合病人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用材料的使用,实行自费项目使用事前告知制度,征得病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杜绝乱收费、分解收费的行为。
村卫生室用药范围按照青卫社区〔2011〕166号《关于青浦区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卫生局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执行,超出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
区、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成立医疗费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监管小组,制定监管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4.开展定期公示和审计、考核制度
坚持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采取张榜或网上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者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区、镇(街道)审计部门(区两年一次,镇、街道一年一次),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合管委报告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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