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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6.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市补充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按照原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结报,体现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的医改要求。自费药品一律不得报销。

  发挥中医药优势,对在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治疗的,分别在原补偿比例上提高2和5个百分点。

  7.规范报销程序

  医卡通开通后,必须运用医卡通进行实时结算,如需到尚未开通医卡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三级医院就医)的,费用报销需持相关有效证件[农民社保卡(镇保人员金康卡)、身份证、门急诊费用清单、病史卡等]到就近地的镇、街道合作医疗结报窗口进行报销。

  (四)提取补偿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按照财社〔2008〕8号文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从镇保人员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5%,建立合作医疗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用于参保者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自付费用超过人均(家庭)可支配收入50%以上部分的补助,补助办法参照区合作医疗大病减负救助办法。

  (五)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1.为2011年未使用过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安排常规性体检,标准每人100元。

  2.两年安排一次60岁以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常规性体检,体检经费列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标准每人100元。

  3.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妇女两年安排一次妇女病普查,补贴费用每人60元。

  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符合免费体检条件的农民人数和发放免费体检通知单。体检工作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及时向体检人员反馈书面体检报告。不断提高广大农民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体检项目:内科、外科、眼科、血压、X光、B超(肝、胆、脾、肾等)、心电图、化验(血常规、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

  (六)提高管理效能

  1.继续实行定点就医制度

  本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5所: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中医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朱家角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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