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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80%、70%和50%,封顶线不低于上年度辖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补偿比例力争达到70%的医改责任目标。

  设置住院起付线,起付线为新农合可报额,年累计1000元封顶。即首次住院起付线全额自负,第二次住院起减半自负,累计达1000元后不再设起付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因患精神病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门诊大病

  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3.镇保人员报销制度

  镇保参合人员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的报销范围、补偿比例参照区合作医疗报销制度。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观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镇保有关规定支付。

  门诊大病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门诊治疗。

  4.完善大病减负政策

  大病减负是年内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一定比例后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可以再次获得补偿。

  即对住院(含门诊大病)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和社会医疗救助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范围内,其自负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然超过本辖区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次给予70%的比例进行补偿,家庭可支配收入按区法定统计计算;对经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个百分点,给予90%补偿。

  镇保人员的大病补偿需依据个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补偿。

  5.坚持逐级转诊制度

  对未经医疗机构转诊和辖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参合患者按照原补偿比例的50%结报。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医院减半报销。

  由定点三级医院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要有转院手续、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继续实行住院登记制度。即住院病人入院前或入院后一周之内需到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报销时凭住院登记证明进行报销。使用医卡通的人员住院后,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需在二个工作日办理住院登记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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