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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4.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严格预算管理,以支定筹,确保收支平衡,着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有效、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和参保手续

  1.本区内具有本市户籍、无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

  2.具有本区户籍的镇保人员(镇保已转城保人员除外)。

  投保时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实际人数参加,镇保人员在原户籍(指当时进镇保时的户籍所在地)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现全区合作医疗全覆盖,应保尽保。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主动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投保资金,由当地村委会统一汇总后交镇(街道)合管办审核,各镇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投保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二)完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筹资260元;区镇二级财政各投入500元/人。

  在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的基础上,如发生当年筹资基金入不敷出时,通过追加预算方式由区、镇二级财政补偿。

  2.镇保参合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根据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规定,按照2011年合作医疗人均实际总筹资水平(包括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的50%,即500元。费用由参保者现金缴付。若镇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满500的,凭个人交纳的发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统一办理报销。区镇二级财政各投入250元/人。

  3.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执行青府发〔2004〕162号文件精神由政府出资;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4.镇保资金筹集后由区财政局单设账户核算。

  参保者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三)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医疗

  1.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费项目一律不得报销。

  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和50%。门诊封顶数为5000元。

  门诊采用“起付段”+“自负段”+“统筹段”的补偿模式。即设置门诊自负段,其中“自负段”设置为新农合可报额,标准为200元,“起付段”设置为新农合实报额,标准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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