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2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新农合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区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及本区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镇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待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沪医保〔2005〕1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我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医改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强化政府领导,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补偿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坚持逐级转诊、合理诊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切实保障参合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卫生资金有效投放的制度平台,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整合与利用农村各类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2.全面覆盖,公平享有
坚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属地化管理,凡本区农村地区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和镇保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增强参合人员互助共济意识,确保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3.统筹发展,均衡受益
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力度,实现全区统一政策,区统一筹资、统一补偿、统一结付,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推动镇(街道)之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