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拆旧区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且地力达到国家二等标准的,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送区规土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审核后,从区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每亩2万元的补贴。
(二十五)节余土地指标收储和流转。由区规土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认定各类节余土地指标,统筹调剂试点街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节余指标。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土地指标先行使用,在土地复垦并归还周转指标后,节余土地指标再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区规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备案。
(二十六)资金投入实行“先投后还”政策。置换项目启动资金由实施项目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先行投入,后期以专项资金、节余土地开发等方式平衡投入。由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努力降低资金筹措成本。
(二十七) 项目实施结束后,若资金专户收支平衡并有盈余的,原则上用于本区“三农”工作。
七、税费管理
(二十八)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十九)进行房产登记缴纳契税时,按照农民新房屋的置换价格和旧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作为契税交纳的计税额,其他相关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减免。
(三十) 除按照《关于鼓励郊区村民参与集中统一建房的若干意见》(沪城建〔2003〕458号)予以减免的各类税费外,新建安置区的所有区级税费均纳入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该项工作。
(三十一)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
(三十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缴纳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该区域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涉及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收费,应予以优惠政策,具体由区发改委协调。
八、农民保障与就业
(三十三)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可根据农民意愿和地区经济条件,按照“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社会保险落实”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对置换区域内农业人员,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具备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政策,为其落实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