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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后,在依法完成大产证办理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小产证办理),登记后房屋具有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十六)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商业配套用房,在完成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前,只登记不发证。完成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并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之后,权证直接发给社区股份合作社。商业配套用房的收益用于平衡投入、新社区管理费用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十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

  (十八)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进行物业管理,也可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聘请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六、资金管理

  (十九)建立宅基地置换专项资金,主要由上级拨入专款、区土地出让金收入、节余土地指标流转收入及区级有关税费收入等组成。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平衡宅基地置换项目投入、土地整理复垦、建立农民长期保障和新建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二十)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应按规定缴纳,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由区政府按要求,专款专项用于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二十一)节余建设用地开发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应专款专项用于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确保建设资金有效平衡。

  (二十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节余土地建设开发后,按市有关规定,将节余建设用地开发上缴的市级土地出让金按照一定比例结算给试点街镇(土地价格低于150万元/亩,按实结算;高于150万元/亩的,以150万元为基价计算),全部用于宅基地置换试点建设。

  (二十三)参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9〕116号),节余建设用地出让收入中不计提生态补偿和轨道建设专项资金,区得、镇得部分全部纳入宅基地置换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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