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用地选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坚持地段好、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原则,其规划编制符合青浦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基地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居住小区的土地利用水平,控制新建居住区用地规模。
(六)可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用房(最高不超过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
(七)对于拆旧区内部分自然环境与风貌条件较好的村宅,经有关部门认定,农民异地置换后应予以保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修缮后发展相关产业。
(八)对于拆旧区内农民个人建房和企业改扩建申请,原则上暂停审批。
(九)对于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由试点街镇按照“已批未建”认定标准,通过各种途径提前安置,细则由各街镇制订,报区政府备案。
三、建设管理
(十)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主体应是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国有或集体公司,开发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实现农民房屋等量置换。农民集中居住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十一)加快建设工程手续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立项、环评、规划、建筑管理、入住许可、产证办理等需审批或备案事项由相应区级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加快办理。
四、置换方案
(十二)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区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十三)宅基地置换补偿安置方案由试点街镇负责制订,制订过程中需征求区发改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区房管局等部门意见,最终方案及有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报区政府备案。
五、房产管理
(十四)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根据市有关规定,完善本区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