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业委员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本区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根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及《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土地管理
(一)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统筹土地利用。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二)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行“先用后补,边建边垦”。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在区政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任务责任书”后,即可使用批准下达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进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节余土地开发建设或上市交易。农民集中居住区应优先建设。周转指标要在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年内归还。
(三)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区政府统筹调剂到项目区外使用,节余建设用地的出让和开发要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2年内完成。
(四)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所占用的土地实行先征收后出让的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