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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价格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宜达新居、佳乐苑、天桥新苑房价以现房评估均价为基础,经济适用房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的60%折算为基准价格。最后价格确定由区房管局委托专业单位作评估,再作面上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管局备案。

  五、操作办法

  (一)具体的准入条件

  1.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2.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4. 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的保障机构如实填报申请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与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各街道、镇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管办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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