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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执行和调整)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在通过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审议后及时将调整内容及原因等情况报区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投资管理)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防止管理链条过长,按企业投资关系,严格控制企业层级,企业直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超过二级的,要尽快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投资分析报告)区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国有企业应于下年度3月底前正式上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制度备案)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事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国有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单项形成决议,在审议通过后以请示形式及时上报区国资委初步审核。区国资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 (特别事项)已纳入国家、市及区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不再列入重大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但国有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文件送区国资委备份。

  第二十一条 (执行情况)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通过经济运行分析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处罚)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区供销社、其他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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