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事项或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场化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区集资委监管的城镇集体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 (投资原则)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区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区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本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职责体系
第五条 (企业职责)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