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完成目标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完成目标的企业,绩效年薪按确定标准发放;特别优秀的,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给予考核奖励,金额在年薪标准的10%范围内。考核奖励根据区国资委批复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发放。
(五)企业负责人正职薪酬分配系数为1;主持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副职薪酬分配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副职薪酬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8。
第十二条 (非年薪制企业)非年薪制企业薪酬管理主要内容:
(一)非年薪制管理企业只设企业绩效奖金,奖金基数参照当年度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奖金水平和区级机关正处级领导绩效奖金的平均数确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完成目标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奖金;完成目标的企业,绩效奖金按确定标准发放;特别优秀的,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国资委党委研究给予考核奖励,金额在绩效奖金的10%范围内。考核奖励根据区国资委批复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发放。
(三)企业负责人正职奖金系数为1;主持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奖金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副职奖金系数原则上为0.7。
(四)企业负责人当年度已享受的区级机关绩效考核奖金,应在企业绩效奖金中予以扣除。
(五)区委明确规定不享受企业工资、奖金等待遇的现任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三条 (一般性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台账管理,由企业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约束与监督)薪酬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企业负责人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不得从所任职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获得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职取酬,特殊情况须报区国资委批准。
(三)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企业负责人交纳补充养老保险,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标准。
(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六)企业负责人有以下事项的,区国资委在考核中将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提供失实资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
2.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3.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4.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5.受到纪律处分的;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责任事故的;
7.企业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8.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