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国资委制定的《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员。
第三条 (考核制度)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负责人等各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第五条 (企业分类)区属国有企业根据职能定位分为三大类,即开发类、功能类和产业类。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业绩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按照区属国有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其他情况,对每个国有企业分别确定考核评价内容,实行“一企一策”。
(二)区属国有企业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百分制考核方法。考核中涉及各项指标加分,原则上单项指标不超过本项指标基本分的10%。
第七条 (考核期限)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年度业绩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政府任务类、国资经营类和企业党建类三项指标,三项指标之和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