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公文行文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政府公文行文规范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政府公文行文规范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精简文件,提高办事办文效率,强化部门职能和责任意识,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要求,根据《青浦区政府公文行文规范》,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地区的来文来函:
(一)凡属于传阅性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传阅范围报相关领导;如领导有批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公文办理便函”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报区政府。
(二)凡属于办理性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公文办理便函”的形式,将领导意见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答复。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主送区政府的“请示”和“意见”中,按规定应由区政府审批的规划、预算、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由区政府正式批复。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原则上不再另行批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有关具体事项,应直接向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函商,由职能部门提出或牵头研究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备案,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公文办理便函”的形式告知该职能部门,由该职能部门负责答复和办理。凡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或推诿拖延的,请示单位可以报告的形式报区政府。
第四条 公文办理便函一般是对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内容进行抄录,对领导批示的理解与表述必须准确无误。公文办理便函由办公室业务科室拟文,按规定审核签发,并加盖“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公文办理专用章”。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原件,办理过程的相关资料,在办结后由办公室秘书科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