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浦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公路建设,调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积极性,加快公路建设步伐,促进青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区公路建设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全区区管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管公路界定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国道和乡村公路之外所有的公路(包括现有的和规划的,不含市政道路)。
二、组织机构
区建设交通委是区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全区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职能机构,是公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区公路管理署是我区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计划编制
根据区域规划,由区建设交通委按全区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年度区管公路建设计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按有关程序审批。
四、费用分担
(一)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区管公路新、改建项目,由所属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房屋(包括红线外经环评须动迁的房屋)、苗木等全部地上地下物(除各类管线)的动迁,费用由所属镇(街道、工业园区)承担,不列入工程投资计划。其余费用由区负担。
(二)原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青浦区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3﹞21号文)规定执行的由区统筹、镇挂账部分的建安费,现按照本意见处理。
五、工程实施
(一)道路、桥梁的设计工作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所需设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项目竣工时列入工程总造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