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意见中镇级教育经费负担方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本区农村教育经费实行区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5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区人大、政协的调研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本区农村教育经费2009年度承担额度作进一步明确,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镇级承担额度作适当调整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2009年各镇教育经费在2008年负担基础上,仍按区人代会批准的教育经费增长8%执行。
二、在现行财政体制下,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镇级教育经费负担,按每年年初区代编的各镇“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环比增长率为计算依据。各镇教育经费负担额不得少于上年负担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