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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继续给予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继续给予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继续给予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
“双困”人员继续给予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的就业援助工作,继续做好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的托底安置工作,现就上述两类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继续使用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的公益性劳动组织。

  二、补贴条件

  公益性劳动组织按规定每年与上述两类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全日制的从业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组织人员在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安排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充到公益性岗位中;公益性组织中的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总量控制。

  三、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补贴。

  (二)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双困”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

  四、审批程序

  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资金来源

  (一)公益性劳动组织中使用原农村特困人员的每月500元补贴,由区财政承担300元,镇(街道)财政承担200元。

  (二)公益性劳动组织中使用原“双困”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每月300元岗位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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