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9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9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2009年养老金标准的意见
根据原县人民政府青府发(199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部门调整2009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幅度,拟适当调整本区原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9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9]5号)精神,参照文件中调整2009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基本增资部分的办法,即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20元。
同时,参照该文件中规定: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80元。
二、调整标准
1、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110元;
2、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生活费)80元;
3、按以上第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符合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4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