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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3月下旬起,开展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许可审批发放情况。
  (二)工程项目施工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市场行为。
  二、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自查、市州检查和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所有在建施工项目的各参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填报《建筑市场行为自查表》,于4月15日前完成。
  (二)市、州住建委统一组织,对在建施工项目进行排查,指导协调所辖市、县、区的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列出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及时、真实、完整填写《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记录表》,并于5月10日前认真汇总本区域检查情况。
  (三)省厅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以地区间交叉检查方式进行巡查抽检。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听取各地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从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每地区抽查施工现场3至5个,其中抽查1个县市在建工程。巡查工作从5月15日开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地住建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详细检查方案,选配相关专业人员并组织多部门配合,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要求,逐项逐条检查落实,扎实开展检查工作。要形成检查记录和专项检查情况综合书面材料。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地检查应统一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全面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在检查中切实做到严谨、严格、严厉,不瞒、不掩、不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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