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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深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深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省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督察组于3月8日至16日,对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察检查后做了情况通报。虽然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非法尾矿库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取缔。根据4月17日国务院召开集中开展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引深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合法矿山所对应的合法尾矿库(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要尽快完善土地手续,县、区国土资源局要通过转征用等方式使企业用地合规合法。

  二、对合法矿山对应的不合法尾矿库(经市、县安监部门确定为闭库的)要彻底取缔关闭,收回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保留现状,更不允许非法转让或改作其他非法选场。如需改建和重建新的尾矿库,必须经市、县安监部门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办理相应用地手续。

  三、对非法采矿建立的非法选场和非法尾矿库,要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结合我市已开展的涉煤涉矿工程项目专项整治一并彻底取缔和关闭,要立即拆除一切地面建筑、撤离机械设备、切断电源和遣散人员。对已形成破坏的土地现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投资人做整治主体,对项目治理负全部责任。对灭失的主体,县、乡、村三级负责治理。要及时发现和高度重视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兼顾历史、维护稳定、合法依规、促进发展”的要求,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既无合法矿山对应、又不属非法矿山建立的非法选场尾矿库,无论过去是否经过市、县安监部门的认可,或是由县(区)工商、电力、环保等部门出具过批准手续,现在作为收购矿产品原料进行加工的尾矿库,要作为这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突出重点。这类尾矿库长期游离于安监部门的直接监管,又使国土部门难以将其纳入监管的范围。事实上,绝大多数已成为非煤矿山产品原料的收购点、窝藏点和加工点,也是非法采煤采矿从根本上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安监、国土、工商、电力、环保等部门统一确认此类选场和尾矿库的合法性,原则上予以取缔,确因特殊情况保留的,由县、区政府重新确定批准,纳入市、县安监部门的直接监管,或由县、区国土部门配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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