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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范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水利处、水管处,防洪公司、闽江处、城区水库)。

  (三)消防方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执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局属各单位,办公室、防汛办)。

  (四)水上交通。严重影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水政监察支队)。

  (五)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违法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及未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而上岗作业的(防洪公司、闽江处、城区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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