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期交金钢字[2009]8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螺纹钢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60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6000吨<交割数量≤9000吨,至少是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3、9000吨<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