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减免条件第1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财政提出下年度“两金”免征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在下年度直接免征。
(二)符合减免条件第2条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企业,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企业在3月底前向区财政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核后对上年度已缴额予以清退。
(三)对符合减免条件第3条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财政提出下年度“两金”免征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在下年度直接免征。
(四)对符合减免条件第4条的从事陆上公共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财政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在下年度直接按0.03%计征。
(五)对符合减免条件第5条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不需提出减免申请,由区财政直接根据企业月销售申报,对出口销售部分予以免征。
(六)对符合减免条件第6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企业不需提出减免申请,由区财政直接按0.03%计征。
(七)对符合减免条件第7条从事钢材、铜、铝生产和加工、零售和批发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财政提出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区财政直接在下年度减半征收。
四、提出减免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两金”减免申请表;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项目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副本复印件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科技小巨人认定书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已缴纳“两金”凭证(扣款凭证)。
五、减免审批
(一)企业向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和提交相关资料;
(二)镇(街道)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后,对申报企业下达是否同意减免批复书;
(四)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超过申报时限的,视作自动放弃减征或者免征“两金”。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