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浦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减免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规范“两金”减免管理,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两金”减免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减免对象

  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应缴纳“两金”的企业。

  二、减免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和享受给予减征或免征“两金”的政策扶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

  经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予以“两金”免征。

  (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企业

  经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在项目有效期内,企业按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计算的“两金”,从发证日期次月起,前三年予以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自发证日期次月起,前五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非高转化项目销售收入计算的“两金”按规定征收。

  (三)科技小巨人企业

  凡经市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从认定次日期次月起,免征“两金”两年。

  (四)从事陆上公共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减征为按0.03%征收。

  (五)产品出口企业按其自营出口销售收入部分计算的“两金”予以免征,其内销部分仍按规定征收。

  (六)凡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分工业和商业,统一按销售(营业)额的0.03%征收。

  (七)从事钢材、铜、铝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企业,按规定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减免申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