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发放业务核算应在代理银行办理,并自觉接受代理银行监督。贷款发放业务的各类结算票据应注明用途(贷款发放)、收款人证件号(企业为组织机构代码、个人为个人身份证号码);代理银行建立以借款人信息为检索依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平台,比对收款人贷款余额情况;对违规贷款应中止业务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送警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关联方包括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的界定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时,由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股东及其关联方名录,上报区发改委备案,涉及股东及其关联方变更,应在完成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发改委调整备案。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损失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公司资产分类制度、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应报区发改委备案;制度变更应在完成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发改委调整备案。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委上报公司上月财务报表、贷款业务信息表(含资产分类、资产损失准备计提信息)、融资情况信息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区发改委按月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利率等经营合规性指标。
办公室按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损失准备、支持“三农”信贷情况、不良资产率、资本净额。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100%、不良资产率高于5%,适当加大现场检查频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