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应报区发改委备案。区发改委定期组织合规经营检查。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融入资金。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可用于公司运营的捐赠资金。
3.融入资金: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期期末资本净额的50%。
捐赠资金、融入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送备案;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本区范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对外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产品应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的“三农”与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1.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比例不得低于30%,该比例按季度核查,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评价体系。
2.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资本净额依据上一季度期末公司财务报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季度期末将该季度资本净额报区发改委审核备案,经区发改委核定后抄送代理银行,作为审核小额贷款公司下一季度贷款发放的合规性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