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指定代理银行的监管;按要求报送相关监管报表;授权代理银行向政府监管部门按要求报送相关监管信息。
3.代理银行:受政府委托,经授权代理行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
(1)代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主办银行、协办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主办银行为公司基本户开户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的协办银行为主办银行以外其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业务核算账户开户银行。
(2)代理银行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代理服务,建立必要的业务管理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变动情况、业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发送违规警示信息;经授权,在必要情况下中止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业务。
(3)经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定期向政府部门定时报送账户结算信息等相关监管信息。
4.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股东及其关联方名录,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对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3)区发改委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可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检查。
第三章 经营监管
第八条 制度建设
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公司法》和《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订《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应报经市金融办、区发改委批准后,依法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调整事项,事前需报区发改委备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把信贷闸门;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