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5.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小组”)。
6.区政府及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发改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工商青浦分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能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监管职责。
区发改委为区试点工作职能主管部门,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行使政府在试点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依据《实施办法》,预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递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金融办;预验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准备工作,将通过预验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预验收意见上报市金融办。
2.负责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区领导小组报告。
3.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区领导小组。
4.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意见,上报区领导小组。
5.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代理银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动态监管。
1.政府监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要求,提出监管目的、内容、要求;根据代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实施监管与风险防范、风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