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信贷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61号)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本区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监管部门,为本区政府明确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职能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属地化管理责任。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1.统筹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配合筛选、审定本区符合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