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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道)实地型企业迁移至青浦工业园区落户后有关问题处理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镇(街道)实地型企业迁移至青浦工业园区落户后有关问题处理的试行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青浦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调动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现就各镇(街道)迁移的实地型企业落户青浦工业园区后的财力结算、用地成本分担、经济指标统计与考核以及项目准入评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从各镇(街道)整体迁入或部分迁入青浦工业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

  整体迁入是指原在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停办后全部迁入青浦工业园区。

  部分迁入是指原在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分出大部分或一部分迁入青浦工业园区同时进行生产经营。

  二、关于财力结算问题

  (一)对整体迁入青浦工业园区的企业,以迁移时间上一年度企业所缴税收的结算财力为基数。迁移后,企业所缴税收的结算财力在基数以内(含基数)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区与原企业所在的镇(街道)之间分配,其中区得部分留存青浦工业园区(暂定三年);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在区与青浦工业园区之间分配。

  (二)对部分迁入青浦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区研究室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企业未迁部分和已迁部分的投资规模、用工人数、用地量和实际产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相关镇(街道)与青浦工业园区的财力分成比例。

  三、关于用地成本分担问题

  对上述企业落户青浦工业园区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实际所得与土地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含占补平衡指标实际发生费用),可按青浦工业园区与相关镇(街道)在该项目中的财力实际分成比例合理分担。

  四、关于经济指标统计与考核问题

  对各镇(街道)迁移的实地型企业在青浦工业园区落户后的相关经济指标(地方财力、税收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等),由青浦工业园区和原所属镇(街道)同时进行统计;对各镇(街道)迁移的实地型企业在青浦工业园区落户后的相关经济考核指标,同时纳入对青浦工业园区和原所属镇(街道)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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