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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2修正)

  受质询机关认为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一般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一般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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