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四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座谈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