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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在预备会议时印发代表,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副区长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市级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十一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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