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提请大会审议有关规定、办法草案和工作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事项。
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人选。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