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9年3月5日金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金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9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