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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12)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在“必须请假”改为“必须在会前书面请假,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有关机关”后增加“部门和”。

  (十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改为“依据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法设立旁听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部分



  (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

  (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改为“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由”后增加“大会主席团交”。

  (十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大会秘书处的安排,”改为“应当到会”。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部分



  (一)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审查”改为“审议”。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就”后增加“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

  (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本区”后增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部分



  (一)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区长”前增加“区人民政府”,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在“由市”后增加“级”,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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