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2年6月29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在第一条“效率”前增加“议事”,“选举法”后增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二)在第二条“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后增加“和报告”。
(三)在第三条“各项议案”后增加“和报告”。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部分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
(二)第十一条第六款改为第七条,在“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后增加“(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副主任委员”后删除“若干人”,在“提请预备会议”后删除“全体会议”。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七)提请大会审议有关规定、办法草案和工作报告;”。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在“区人大常委会”后增加“应当”。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在第二款“主席团和秘书长”后增加“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在第三款“秘书长名单草案”后增加“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在第四款“秘书长名单草案”后增加“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在第五款“举手表决的”改为“电子表决器或其他”。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在“常务主席”前增加“主席团”。
(十二)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