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交流机制
(一)定期工作交流
1、定期工作交流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如遇重要事宜须商议或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可提议安排工作交流。
2、交流议题主要是通报交流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中涉及“两院”工作的内容,区“两院”年度工作安排与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等事项。
3、出席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两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两院”办公室负责人等列席。
4、工作交流的具体日期与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两院”办公室商定。
(二)重要工作相互通报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有关传达上级业务部门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部署或讨论重要工作的会议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参加,也可邀请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和信息交流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1、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一府两院”办公室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建立每季度至少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交流和沟通信息情况,商议和协调有关事项。
2、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召开重要会议或组织重大活动,可以相互邀请参加。
(二)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1、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决议、决定、公报、审议意见、干部任免通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方案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简报、材料等,应及时抄送“一府两院”办公室及所属有关部门。
2、“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报告、方案、规定、办法、决定、纪要、简报、统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等,应及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
3、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方案、重要情况、材料等应抄送“一府两院”对口部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定以及重要文件、材料等,应抄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