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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2012年6月29日金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坚持依法监督与工作支持相结合,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沟通机制

  (一)定期集体会晤

  1、定期集体会晤一般每年两次,第一次安排年初的一、二月份举行,第二次安排年中的七、八月份举行。

  2、会晤议题主要是互相通报年度工作安排,商议需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商议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代表议案、书面意见,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与进展情况等事项,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出席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

  4、如遇重要事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均可提议并商定举行会晤。

  5、会晤的具体日期与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定。

  (二)相互列席会议

  1、根据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应列席会议,根据议程需要,也可通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解答有关问题。

  2、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会议。

  3、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召开其他重要会议或组织重大活动,可以相互邀请有关领导和所属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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