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及幼儿园入园登记手续,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理工作
1、在各街镇(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窗口,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居住登记受理工作,健全规范居住登记工作标准、流程。
2、运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籍人员居住登记、注销”模块功能,为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电子认证。
(三)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长效常态工作机制
1、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依托市对区、区(县)之间、区与街镇(工业区)以及街镇(工业区)之间经费结算平台,实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费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导入地区的财政支撑。
2、梳理制约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修订。
3、在实有人口业务数据共享共用的基础上,加快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适应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4、以常住人口为基数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政策纳入区“十二五”社会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促进区域公共资源的配置适应人口发展需要。
三、职责分工
(一)区人口办。负责全区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督促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有关措施;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街镇(工业区)的日常工作的指导。
(二)区政府法制办。协助、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本区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协调;统筹平衡相关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四)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各级经费结算平台相互间财政转移支付,指导街镇(工业区)相关部门依托区经费结算平台实现对人口导入地区的经费转移支付。
(五)公安金山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向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有效身份户籍证明材料;及时受理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人员信息,并及时通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住登记信息;组织社区综合协管员对发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及时督促办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