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财政安排的管理养护其他专项补贴资金;
4、其他方式收取和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养护资金出资比例
根据《国办通知》和《市府办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采用由市、区、镇三级政府财政共同出资的原则。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按《上海市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02)》进行估算编制。日常养护费中的道路保洁、绿化养护、路肩边坡(包括附属设施)整理费用由相关镇承担(约占日常养护费的40-50%),其余费用由区(市)承担。
2、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取费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进行编制。工程资金由市、区财政出资70%,镇财政出资30%。
3、桥梁新(改)建工程,按《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金府〔2009〕17号)规定执行。
(三)管理养护资金使用
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大中修工程及对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经费补贴。
2、养护资金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及大中修计划经费测算,统筹安排。区建设交通委根据年度财政计划定期拨付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根据进度及时拨付。
3、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应将本辖区承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本年度镇级财政预算计划,并及时拨付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上级财政管理部门有权督促、检查镇财政部门的计划确定和拨付情况,确保镇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
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正确使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项目。
5、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公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养护作业管理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合理配置技术管理人员和装备,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
(二)推行养护作业市场化,农村公路的大中修项目、养护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养护队伍;2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结算审价制;30万元以下的项目、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特殊养护作业或者简单的日常养护,应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养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