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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吉建质〔2012〕2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省改善民生、造福百姓的标志性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 “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管理,落实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的质量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建成百姓放心工程、满意工程,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杜绝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把“暖房子”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

  二、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严厉处罚。

  三、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暂扣资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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