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果登记与归档。通过验收结题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在项目验收结题通过后一个月之内,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软科学研究评审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含电子文档)和《研究报告》(含电子文档)、出版物等研究成果,报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摘要(含电子文档),审批后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没有通过验收结题的,经修改达到验收标准后,可履行上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出版、发布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须标注“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或“甘肃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或进行充实深入研究,并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对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合同规定将终止研究任务。其项目负责人记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对累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终止研究任务的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未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评审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三十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及时为各级政府、部门决策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甘肃省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