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项目经费全部或部分由省上资助;指导性计划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指导性计划项目,验收后实行经费后补助奖励。
第八条 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鼓励自筹经费开展软科学研究。对符合当年《项目指南》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的自筹经费项目,可以列入指导性计划。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证明。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指标控制。省科技厅根据上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确定组织推荐单位项目申报指标,并在发布《项目指南》时予以公布。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数一般不超过指令性计划项目立项数的1.5倍。
第十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科学性与适用性;具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
2.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3.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4、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必须有一个依托单位;法人负责人是当然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由项目负责人与部门和科技厅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以上学历;
4.项目负责人无在研软科学计划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尚未结题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应再申请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