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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一)非我省户籍子女申请转(入)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服务单位向其服务居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落实,办理转(入)学手续。
  第八条 申请转(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及服务绿卡;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
  (四)转(入)学申请表;
  (五)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的,必须提供转出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将认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名单抄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服务绿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给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激发他们的干事创业热情,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
  第二条 对认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绿卡”,持有“服务绿卡”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第三条 个性服务。经申请批准,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有特殊需要的“服务绿卡”持有人配备行政助理和生活保姆,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个性服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科研平台共享。“服务绿卡”持有人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落户和出入境。“服务绿卡”持有人可在我省任意地方选择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对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公安部门应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并限定办结时日。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服务绿卡”持有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省卫生厅或持有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省卫生厅建立健康服务档案,定期开展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第七条 保险办理。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服务绿卡”持有人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服务绿卡”持有人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工作、生活的住房,或为其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九条 税收。“服务绿卡”持有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税务机关为“服务绿卡”持有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十条 配偶安置。“服务绿卡”持有人配偶愿意在甘就业的,根据《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就业;暂时无法安排的,由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新进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服务绿卡”持有人子女愿意在甘入学的,根据《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由省教育厅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协调解决,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资助。“服务绿卡”持有人经申请可由人才专项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短期进修、赴外进行短期考察或学术交流。每人每年限资助一次,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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