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备案。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用人单位携申请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合同、人才认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证明于每年10月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地区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地区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货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经济组织所在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地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第十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第十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要将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解决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编办、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实施。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研究决定安置事宜。成立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配合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解决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四条 鼓励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