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人才进境部分科研设备、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二十条 对承担《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创办企业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二十四条 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总行的创新业务在甘肃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省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新三版”的试点。全力推动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我省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