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奖”,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 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第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省完成企业注册符合条件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省安家落户的,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所服务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
第十条 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甘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甘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一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省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省政府颁发的奖金、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以及取得的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引进的回国来我省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